在目的论判断力中,康德按照人们对待自然对象的态度,把目的分为外在目的和内在目的。凡是把对象看作手段的就是外在目的论,而把对象本身看作目的即一个事物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就是内在目的论,也就是“自然目的”。康德更进一步认为自然万物中只有有机物是具有“自然目的”的。在他看来,有机物并不能单纯用机械的因果规律予以说明,有机物的各个部分之间以及部分和整体之间是相互作用,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就是一个“有组织的和自组织的存在者”。①用康德的原话说就是“一个有机的自然产物是这样的,在其中一切都是目的而交互地也是手段。在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白费的,无目的的,或是要归之于某种盲目的自然机械作用的”。②在此基础上,康德将“自然目的”推及到整个自然界,认为自然作为整体也是有机体。必须强调的是,适用于整个自然界的合目的性原理并不是认识的构成性原理,而仅是一种调节性或规范性原理。但是,自然的合目的性原理仅能解决自然界的事情,自然界以外怎么办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德要求从自然目的论过渡到道德目的论。
按照康德的理解,整个自然的目的系统的最高目的就是人,然而,人凭什么成为最高的目的呢?康德认为是人的文化。他指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一般地(因而以其自由)对随便什么目的的这种适应性的产生过程,就是文化。所以只有文化才可以是我们有理由考虑到人类而归之于自然的最后目的。”③那么,最后目的之后的目的是什么呢?一直追问下去,必有一个自因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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