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度的封建化过程,马克思在《笔记》中有一个评注: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一个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
(3)14世纪印度具有封建意蕴的柴明达尔已很发达。
柴明达尔是印度的一种土地制度,即政府通过柴明达尔(充当中间人)向农民征收田赋的制度。之所以说具有封建意蕴的柴明达尔在15世纪已经很发达,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实行了由财政官员包征“区和村”税收的公职承包制;第二,充分发展的军功采邑制度;第三,柴明达尔对小所有者土地的兼并;第四,产生了把所有权转给大土地所有者,而以给小土地所有者保留世袭使用权为条件的荫庇制;第五,产生了大批依附于柴明达尔的采邑领地。
柴明达尔只是具有封建意蕴,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制,或者说,封建化只是发生在小部分区中,在大多数区里,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手中,国家公务还是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
7.英国人的专横统治及其对印度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1600年英国侵入印度,建立东印度公司。1784年英国议会再度颁布《印度法》,规定统治印度的最高权威是政府而不是东印度公司。1849年印度全境被英占领。1857年印度爆发反英大起义,次年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1950年1月26日,印度宣布成立共和国。在英国人对印度的专横统治下,印度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促使了印度公社土地所有制解体。
(1)1793年,土地被法定为柴明达尔的私有财产。
1793年,孟加拉总督康沃利斯勋爵(任期为1786-1793年)主持下通过了《关于承认印度柴明达尔永为世袭土地所有者》的法案,并下令进行第一次土地登记,即土地被承认为柴明达尔的私有财产。
(2)1812年,以法律形式肯定政府不加干涉“自由契约”后,城市资本家合法地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1812年,总督曾颁布法令,以法律形式肯定农民与柴明达尔之间的“自由契约”,并明确说明政府不加干涉。因此,各省的土地很大一部分就转入少数拥有游资并愿意把它投入土地的城市资本家手中。城市资本家仍旧留在城市,与农村居民没有任何联系,他们只是将地产分为各个地段短期出租给最殷实的农村居民和城市小资本家。
(3)1826年,田野所有制的实施破坏了连环保等公社所有制的基本象征。
1826年,省督门罗主张模仿法国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即田野所有制。所谓田野所有制,就是政府不是同某个农民所有者订约,而是同某块田野的暂时占有者订约,每一个地段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税,纳税的义务由暂时耕种这块田野的人承担,耕种者可以随时放弃他的地段,从而不再缴纳货币税,而如果他不缴纳货币税,政府就勒令他马上离开。这即是说,田野所有制下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私有财产,而且破坏了同村的各个占有者之间的团结纽带。这种纽带不仅表现在实行缴纳田赋的连环保上,而且还表现在合理建设一系列旨在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农业设施上;再者,这个制度还破坏了公社社员的相互责任,同时,由于不及时缴纳即可把地段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往往是纯粹的外人),也就人为地破坏了公社的人员组成和建立在邻里关系上的公社团结原则。
(4)1822年,实行农村公社被强制分割的新“公社所有制”,从根本上破坏了印度传统的公社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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