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的律师按民事起诉,这使我松了一口气。如果普鲁士政府没有公众利益要追究弗·察贝尔,那我就更有重大的个人利益来进行自卫。现在我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只要能使弗·察贝尔受到公众审判,至于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对我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当我得知存在的问题不是从司法上来审查我的起诉,而是从司法上来审查我有没有权利对弗·察贝尔起诉时,请想一想我是感到多么惊讶啊!
根据普鲁士的审判程序,任何一个原告在法官办理控告以前,即在对你实际宣判进行准备以前,都必须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案件,使他深信你是有起诉权的;当我知道这种情况时,感到很惊奇。在预先审查案情时,法官可以要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者不接受一部分旧的证据,或者认为根本没有起诉权。如果法官愿意承认有起诉权,那末他就办理起诉,开始辩论的程序,而案件将由作出的判决解决。如果法官否定起诉权,那末他就简单地per decretum[用命令]、用决定的方式来驳回原告。这种诉讼程序不仅是诽谤诉讼所固有的,而且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所固有的。因此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诽谤诉讼也像其他一切民事诉讼一样,由各审级用这类官方的决定驳回,也就是说,永远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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