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于形态构成的基本理论
形态构成研究与艺术家进行创作的重要区别在于,艺术家虽然有一定的理论作为指引,但更强调自身的理解和感觉,依据感性经验进行形态的创造,而形态构成更多的是在设计中应用,有着生活形态、社会环境、生产加工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强调的是理性创造。“构成”概念本身就有着强烈的规则和结构指向。形态构成研究在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设计实践发展后,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和教学体系。
1.1.1 形态的基本概念与理解
形态的概念内涵确定了形态构成的理论基础,对形态概念的理解是形态构成系统理论的基石,建立完整的形态观是至是重要的。
(1)形态
形态是视觉创造的核心。无论是从德国设计教育体系引入我国的造型基础课程,还是从日本设计教育体系引入的构成类课程,讲授的都是与形态有关的知识。可以说,形态的解读与创造是有关造型基础课程的核心内容。理解形态的内涵与外延是造型基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形态”是几乎所有设计人员和艺术家都熟知的词语,但是我们可能并不完全理解它的内涵。
1)形状、形象与形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用来描述视觉图景或视觉物的名词有形态、造型、形式、形状、形象等。这几个概念经常混淆,在此,我们先解释一下形状、形象、形态这几个概念,以求准确深入地理解形态的概念。
形状(Shape):指物体或图形由外部的面或线条组合而呈现出的外在体貌特征,主要指人的视觉所能够感受到的物体的客观物质属性,强调的是物体在视觉过程中的可识别程度,重点在物而不在人。物体的轮廓与体量尺寸并不因人的视觉器官而发生改变。换言之,正常情况下,我们不会将方形的物体看成圆的,也不会将黑色的物体看成白的。
形象(Imaqe):是指能引起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形状或姿态,强调的是人在观看到物体之后的心理反应和感受,重点在人而不在物。在艺术创作中常指神情面貌和性格特征。同一形象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我们常说英雄人物具有“光辉形象”,英雄的外貌并不一定具有“光辉”的特质,这是人们心理的感受和联想,是具有主观性的。刘胡兰和雷锋从视觉角度看,年龄、性别、时代、外形都没有共性可言,但无碍于我们对英雄的理解和尊敬。
形态(Form):指事物的内在本质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态”是事物内在的本质性状,“形”是“态”的外在形式,是表达“态”的载体、媒介。或者说,形态是形状和形象的结合。古人说,“动于中,则形于外”,这句话可以很好地体现“形态”的本质。对形态的研究不仅涉及形的识别性,还涉及人的心理感觉直至觉悟。“形态”既有客观的一面,又有主观的一面,它由“形”与“形”所传达的“态”共同组成。
“观看世界的活动被证明是外部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与观看者的本性之间的相互作用。”从人的视觉来看,视觉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直存在着由生理到心理的一个互动过程:观看者看到物体——产生联想——反馈动作——作用于被观看物体。因此,设计师或艺术家创造的视觉造型的重点不仅是形式外观,更关键的是形式所传达与表现的内涵和信息。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我们往往在形式上更加下工夫,而忽略表达其内涵。尤其在设计领域中,形式不仅要美观,更重要的是它传达内涵意义的效率。
2)形态的整体理解
形态被看作是视觉的载体。人工物象不仅是人类技术或者艺术的创造,而且是人的视觉心理的表达媒介。自然物象虽然是自然形成的,但自然力的作用一样会使人产生心理共鸣。如黄山的“迎客松”,松树在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特殊枝条走向加上其所处的特殊位置,让人产生相应的视觉联想,感觉树木具有情感特征,如图1-1所示。因此,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人工创造的物象,有“形”则必定有“态”,二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是不可分割的系统。
3)形态的内涵与外延
从前文我们可以得知,“形态”可以被看作是“形状”对“形象”的表达,是某种情感信息的物化表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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