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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法:2014全新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7491
  • 作      者:
    刘玫,卫跃宁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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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学科顶级名师授课精华,十年扛鼎之作备考首选,一把打开司考之门的金钥匙,一套突破司考难题的整体解决方案。把司考名师请回家,把辅导课堂搬回家。“2014全新版司法考试名师讲义”系列套书约请全国司法考试辅导领域名师,以课堂讲授为基础,对应试知识进一步系统归纳,整理整合,编写体例简洁清晰,彰显实用效果;讲解学习方法,突出考试要点,注重法理、法条、实例联系的全面组合;全新的编排体例与学科体系架构,突显名师智慧,是广大考生不可多得的备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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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刑事诉讼法(2014全新版 法律版)》以刘玫、卫跃宁老师的课堂讲授为基础,集聚了两位老师多年的讲授经验和授课精华,根据司法考试最新命题规律和特点,总结分析了本学科的考试要点,重点讲解考试难点。为更好服务考生,《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刑事诉讼法(2014全新版 法律版)》根据司法考试大纲最新变化,第一时间免费增补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详见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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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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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讲 管辖
第五讲 回避
第六讲 辩护与代理
第七讲 刑事证据
第八讲 强制措施
第九讲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讲 期间、送达
第十一讲 立案
第十二讲 侦查
第十三讲 起诉
第十四讲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讲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讲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讲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讲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讲 执行
第二十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讲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讲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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