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律后果
中止事由发生,时效暂停计算,事由消除之后,时效继续计算。
(三)中断
1. 概念
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而重新计算时效的法律制度。
2. 条件
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只要发生法定事由即可,无具体时间要求。中断事由:
(1)提起诉讼。下列事项之一,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除第一项、最后一项外,均是与法院“打交道”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体包括: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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