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br />    (5)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成立不当得利的,即在当事人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返还利益的债务,利益所有人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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