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自主权原则,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和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这当然也包括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因此,对于一般(非国有或国有参股)的企业,其权力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和发展的需求,自主决定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国家通过制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规范,宣传、引导、支持和适度规范这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
国家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角度,通过制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采取从严约束的方式。因此,在国有大型企业中,采取约束性要求和规范,推行以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既反映了国有资产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国有企业重大经营行为的适度干预,又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安全的有力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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