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br> 本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的目的、根据,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以及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保障等内容。<br>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br> 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br> 条文主旨<br> 本条是关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br> 立法背景<br>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因其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道德观念和处世方式,为传统儒家思想所推崇。早在西周时期,官府中就设有“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唐代,乡里讼事先由里正、坊正调解之。宋朝也有官吏调解的记载。明清两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br>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用于调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共产党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乡两级政府、川陕省的区、乡两级苏维埃政府都设有“裁判委员会”,负责办理民事案件,解决群众纠纷。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边区、根据地等乡村都设有调解组织,当时就叫“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名称沿用至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在继承我国民问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的,但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创造的矛盾解决方式。国外对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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