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党务公文行文规则<br> 各级党务机关行文,应根据中央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行文规则,井然有序地进行。<br> (1)各级党务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根据组织关系,同一组织系统的各级机关、单位实行逐级领导与被领导。上级必须直接掌握下级情况,实行领导;下级必须直接报告、请示、接受、争取领导。如果上级或下级越级行文,撇开直接的上级或直属的下级,会使组织系统的完整链条脱节,可能造成工作的被动、耽搁以至混乱。但下列情况可以越级行文:突然发生严重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多次请示直接上级但长期没有解决的;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的;报喜的;事先有约定的等。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超过的机关。<br> (2)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发文要慎重,不得各行其是,发文单位要对自己的行文负责。<br> (3)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坚持这一行文规则,便于请示的问题得到迅速处理和回复,尊重有关机关的职权,便于有关机关了解掌握情况。若文件多头主送,几个收文机关就可能反复磋商,互相等待、推诿,甚至使文件搁置。<br> (4)精简文件,不滥制公文。为精简文件,党的某些公文常在报刊上发布。这样,文件精神能以最快的速度直接与有关方面见面,得到迅速贯彻执行,收到精简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的效果。如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党的中央机关处理某些全局性重要问题的公报、公告、决定、决议、通知等。<br> (5)注意党政关系。党委不能直接向政府请示或发指示,政府也不能直接向党委报告工作或发指示。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领导和保证作用。行政机关应将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政务交同级党组织审核,行文向上级党委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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