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冲突、语言冲突总论
第一节 有关社会冲突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一、“社会冲突”的含义
“冲突”(conflict)这个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1)矛盾表面化,发生激烈争斗。(2)互相矛盾,不协调。可见,以上两种解释存在狭义、广义之分。
在西方学术界,对于什么是“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冲突论者并没有达成共识,他们用不同的术语表示冲突,如战争、敌对、竞争、矛盾、分歧等。其中,广义的冲突观倾向于宽泛的冲突概念,如当代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R.Dahrendorf)认为,冲突表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持狭义冲突观的学者则把冲突看作是对立各方之间激烈的争斗。如美国社会学家科塞(Lewis A.Coser)在其《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认为,可以将“冲突看作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小罗宾·威廉斯也认为:“冲突是一方企图剥夺、控制、伤害或者消灭另一方并与另一方的意志相对抗的互动;真正的冲突是一场战斗,其目标是限制、压制、消灭,否则将受到对方的伤害。”特纳(Jonathan H.Turner)在对此进行评论时说:“我猜测,谁越是要证明社会中矛盾是普遍的,他就越愿意采用宽泛的冲突定义。当冲突可以是任何或隐或现地暗示着对抗的状态时,要证明冲突的普遍存在则比较容易。”可见,在西方社会学界,冲突的内涵包括了从分歧到战争这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社会秩序非和谐状态,对冲突内涵的界定与作者的社会态度密切相关。
俄罗斯的学者们也提出了自己对冲突概念的理解。如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应当将冲突理解为各方的对抗,即这样一种情势:双方诉诸了用以相互反对的一定行为。而斯捷潘诺夫认为,冲突是解决中的矛盾,是由参与的主体诉诸现实解决的阶段上的社会矛盾。谢苗诺夫则认为,冲突是主体的有意识的(或主观性的)对立。他认为,整体而言,冲突可以定义为主体和主体联合体的有意识的对立,定义为加入了社会现存客观矛盾的一种对立,定义为以个体或集团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表现在纲领和现实实践行为所规定的业已宣布的目的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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