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刑法学
综合9年的考试情况,刑法总论部分约占刑法学总分值的60%,刑法各论部分约占刑法学总分值的40%。出题频率较高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量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据统计,这七部分内容约占9年考查分值的70%。
一、命题精脉
(一)总论
1.刑法论
本部分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查,2008年考试辨析题中“见危不救罪”还涉及罪刑法定原则。命题要点一般集中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效力范围上,刑法的概念、任务、特征、机能、体系内容并非考查的重点。就选择题而言,命题要点包括:
(1)刑法形式(渊源)。刑法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考生主要掌握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范围。
(2)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项。其中,罪刑法定原则考查频率最高,其他两项原则很少考查。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适用要从旧兼从轻,行为后法律仅在其处罚较轻时适用。禁用习惯法、类推、重法溯及既往、不明确罪状以及不确定刑罚。
(4)刑法空间效力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我国采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注意:1)熟记《刑法》第8~10条的规定。2)将各类管辖内容区分开。
(5)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为主,从轻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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