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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精读笔记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2242
  • 作      者:
    李好明编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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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司考笔记第一品牌,三大本减负必备书
  ★ 三大本黄金搭档:与新大纲和教材完全一致
  ★ 浓缩的都是精华:全面覆盖考点没有多余阐述
  ★ 近六年真题梳理:常考与高频考点的贴心提示
  ★ 多方式提高记忆:图标归纳对比让复习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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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以大纲为线索,以教材为参考,全面覆盖考点。《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精读笔记》以大纲为线索对考点进行整理和提炼,尽可能全面地覆盖所有考点。内容精练,直击考点,并对需要理解的考点加强论述和分析。
  内容结构逻辑性强,层次清晰简练,并运用多种文字醒示手段,易于记忆,极具可读性。《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精读笔记》根据考生做笔记的习惯和最佳记忆理论,采取提纲式逻辑结构,运用不同字体效果、符号标示、附注提示等特色编排手段,把句子和段落中蕴含的“题眼”专门加以强调提示,使内容层次清晰简练,文体形式活泼鲜明,去除平板乏味之感,增强了记忆的联系性和突出性。
  针对不同部门法的特点,利用图表、归纳和对比等方式凸显考点,深化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全面梳理近6年来考试重点考点和高频考点,有利于重点复习。依据“重者恒重”的考试规律,《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精读笔记》对6年来司法考试真题进行细致全面的梳理,将近年来的考查重点和高频考点在每章开头清晰列出,其中高频考点以加粗黑体字明示,大大方便考生在后期复习阶段的针对性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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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1.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辖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法律地位:
  (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必要的管制,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2)国家对毗连区可实施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1)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2)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及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利用:
  (1)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包括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3)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大陆架的划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3.法律地位:(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这是其区别于专属经济区的地方。4.利用:(1)沿海国拥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
  (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3)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4)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1.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或岛屿组成的国家。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2.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情况。前一种是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后一种是指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1.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辖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法律地位:
  (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必要的管制,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2)国家对毗连区可实施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1)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2)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及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利用:
  (1)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包括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3)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大陆架的划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3.法律地位:(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这是其区别于专属经济区的地方。4.利用:(1)沿海国拥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
  (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3)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4)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1.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或岛屿组成的国家。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2.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情况。前一种是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后一种是指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所有国家都享有这种群岛通道通过权。
  (二)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可以划分为内海峡、领海峡和非领海峡。不同的国际航行海峡可能适用不同的通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4种:1.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也是通常所说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这种制度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加以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等等。2.适用公海自由通过的海峡是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3.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是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4.特别协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峡的通过制度是由专门针对该海峡缔结的国际公约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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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六章 党的领导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附表法制史中的“历史之最”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附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罪数形态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七章 行政强制
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第九章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章 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第八章 所有权
第九章 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占有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十五章 著作权
第二十六章 专利权
附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知识要点对比表
第二十七章 商标权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九章 继承概述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一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
第三十四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五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附一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附二 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比较
附三 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和招标合同中分包问题的比较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附表一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主要知识点对比表
附表二 2013年《公司法》修改新旧对照表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章 证券法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九章 海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诉
第五章 当事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附表判决、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附表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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