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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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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经济法精讲精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45533
  • 作      者: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审委员会组编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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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系列丛书:经济法精讲精练(经科版)》的主要特点是针对无纸化考试趋势,侧重于大量练习。有针对性地介绍2014年度考试教材的内容,对教材本年变化的内容作出重点提示,在此基础上,更设计了大量极具参考价值的习题,供考生学练结合,充分掌握考试内容。
  《201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系列丛书:经济法精讲精练(经科版)》的主要特点是精讲考试重点内容,辅以经典习题。结合历年考试特点,系统梳理考试重点难点,对历年考试的章节分值分布、重点章节、命题特点等进行分析,对考点进行恰当讲解,回顾近年考试内容,并针对相应考点设计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练习,是考生强化复习应考的必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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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支付其他合理费用的义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六)保险合同的复效和解除
  1.保险合同的复效。
  因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予以退还;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保费后剩余的保险费予以退还。
  3.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因未按约定交付保费依法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代为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第一,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第二,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三,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保险赔偿金义务。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代为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八)特殊条款
  迟交宽限条款和中止、复效条款很重要,另注意掌握:
  1.不丧失价值条款。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交费达到一定的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该价值不因保险合同解除而丧失,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上述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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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析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析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析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析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析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析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析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析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经典习题
经典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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