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假借释例
一 假借概说
古人本象形、指事、会意和形声四法,制造文字,以代替言语的作用。有一件事物,即有一个文字,本没有什么假借。但是宇宙间事物,没有穷限;若必每一件事物,每一句言语,都有一个单独的文字代替,在造字的方法上,未免要感着穷的困难。例如县令的“令”,若不假借号令的“令”字,而另造一字,四书的方法,没有一法可用,即使可用形声的方法,也不能表现的十分准确适合;因此便根据“县令是发施号令者”的概念,借号令的“令”字来代替。这便是假借的根本作用。
许叔复位义假借说:“本无其字,依声托事。”所谓“本无其字”,便是本没有县令的“令”字,所谓“依声托事”,便是依号“令”的字声,托号“令”的字义,而制造县令的“令”字。合声义而假借,用字便不虑穷限了。
有人说:“有造字的假借,有用字的假借;本无其字的假借,是造字的假借;本有其字的假借,是用字的假借。许氏所说的假借,是造字的假借,和用字没有关系,可见假借是造字的方法。”这话是不对的,假借是因为没有造这文字,用来救济文字的穷限,并没有另造,仍是用字的方法,而不是造字的方法。例如《说文》“来”假借来字,以为行来的“来”,便不另造行来的来字。至于本有其字的假借,《说文》里并不是没有;例如本有“贤”字,“取”字下说:“古文以为‘贤’字。”便不能说,《说文》里假借,和用字没有关系了。
有许多学者,将假借的条例,和转注相混;说:“声同义不相同者,谓之假借;义相蒙者,谓之转注。”这是因转注的条例,没有研究清楚的缘故。转注和假借,条例和作用绝不相同,转注是数字一义,汇通文字的异形同义;假借是一字数义,救济文字的穷尽。界限很清楚。
又有人说:“假借即是‘引申’。”“引申”本不是六书的条例,当然不能另立“引申”一例。谓“引申”,即是引申字义而假借的意思,和滋乳字形而成字一样。假借的条例,概括的说,便是借另一个字,代替这一个字;条例极简易。不必多说了。
二 假借分类
假借一例,历来都没有精确的分类。郑樵分假借为十二类,大要也不过借音、借义两种。其它自元明以来的学者,对于假借的分类,都没有什么贡献。王筠着《说文释例》,也没有分类。我们根据许叔重假借的定义,似当分假借为两例:
(甲)借义。
(乙)借声。
但是,从《说文》上检查,凡假借的字,大都是声义相兼;例如“西”字,日在西方,鸟便栖宿;可见“西”字本有东西的意义,这种假借,可以说是正例;即本无字的假借。其它声韵相近而意义或相合或不相合的假借,如借“雕”为“<王周>”,借“妖”为“祺”;郑康成所谓“仓卒无其字”。随便借用的,便是变例;即本有其字的假借。本这两例,详记于下。三假借正例
许氏假借的定义说:“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因古人思想质朴,造字不多,声义倘稍通的,便假借通用。举例如下:
“令”:本为号令的令字,假借为县令的令字。
……
——掌故名家 郑远梅
胡朴安为民国初年重要学者……可见胡氏在中国文字学史和训诂学史研究上的开创之功及影响之深远。
——当代学者 沈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