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既然“歪”是“因古今音变”而特意造出来的一个“转注字”,那么,在文字的形体结构上,造字者便理当自觉地、有意识地把“乌乖切”之音体现出来。然而事实却并不如此。“歪”之为字,与“乌乖切”之音实在没有什么“造字之则”上的必然联系。唐人既然把“天”字读成“乌乖切”的了,那就说明“古今音变”与文字读音的联系实无待于“转注”造字之则;“歪”字的构形既然无关于语音,那就说明“转注”这一造字法则的旨趣并不在于体现“方言殊异或古今音变”。更何况,说“天”与“地”同源、“古”与“今”同源、“男”与“女”同源、“日”与“入”同源、“燕”与“乞”同源,诸如此类的问题,若把它们看成是“转注”造字的结果,其间既无造字过程或手段上的自觉联系(造“地”字的未必一定要想到“天”字,造“今”字的人未必一定要想到“古”字,即使有所联想,也无关于文字的构形结体),又不存在同一思维模式的共性特征,这怎么谈得上是“造字之则”的问题呢?
章太炎等人批评戴、段的“转注”说“不系于造字”,“不应在六书”,所见固然极是,但他们所提出的“转注”说却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虽然在理论上明确肯定“转注”与“假借”悉为造字之则,实质上却使“造字之则”落了空,最终势必与“四体二用”说一样,只能使人得到“转注”造字之则并不存在的认识和结论。不仅如此,犹有更甚者。倘若按照章氏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下去,不仅不能确立“转注”作为“造字之则”的地位,而且还会混淆所有“造字之则”的畛域界限,最后连“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这四书作为“造字之则”的性质都要被彻底否定。如以“六书”为“识字条例”之说的形成,似乎便是由章氏理论发挥而来。
因为,章氏等人所认为的“转注”之例,主要是同源字(即同源词)的问题。若以文字的形体结构而言,它们或是象形字、指事字,或是会意字、形声字。这样一来,“转注”造字与其他“造字之则”在文字形体上便陷入了纠缠不清的困境。例如,说“水”与“川”是一对“转注字”,“水”字且不说,作为“川”字,它到底是“转注”之法所造出呢?还是“象形”之法所造出?说“日”与“人”是一对“转注字”,“日”字且不说,作为“入”字,它到底是“转注”之法所造出呢?还是“指事”之法所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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