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和“美”这对辩证对子为代表,翻译审美过程中的辩证关系及其所做的辩证运动都离不开翻译主体的审美经验,因为这种辩证运动不可能是自发的辩证运动,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辩证运动,决不会是翻译的客体性内容,而是在译者与原文、译者与译文之间构成的互动关系框架内所呈现出来的运动,它离不开翻译主体的经验参与。译文实际上取决于翻译主体如何去处置和把握翻译中的各种辩证对子。
翻译,特别是诗歌翻译,并非是对原文中诸如意美、声美、形美这些客体性内容的还原式呈现,也并非是对翻译主体及其审美经验内容的全部取消。因为如果将原文的美的内容完全客体化、在场化和概念化,译者作为审美主体的身份也就不复存在,翻译的创作性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最终会取消“信”和“美”的辩证关系,所以,只有在“美”的产生具有主体性这个前提下,这个辩证对子才会有意义。从客体性的“美”到主体性的“美”,这种转变体现了对“美”的认识的提高。这种提高,并不是纯粹地把“美”的主体性内容片面拔高,而是讲究主体与客体的互动才能产生“美”。
从古到今,对“美”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同时也是从片面强调“美”的客体性特征,到逐渐重视“美”的主体性特征的过程。西方最早的美学观念是柏拉图的“摹仿说”,他认为“美”是对现实事物的模仿;然后是毕达哥拉斯的“和谐说”;柏拉图又主张“理念说”,后来黑格尔把它发展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亚里士多德提出“客观说”,认为“美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文艺复兴之后,关于“美”的客观性论调逐渐低微,强调“美”的主观性特征逐渐占了上风:休谟认为美没有客观标准,康德也认为美在人心,克罗齐把美看成是人心的力量,马克思更认为美是实践这个主体性活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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