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标准是翻译活动必须遵循的准绳,是衡量译文质量的尺度,也是译者应该努力达到的目标。切实可行的翻译标准,对于译者从事翻译,提高翻译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说,翻译标准一直都是翻译理论的核心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就翻译标准而言,目前国内外翻译界还没有一个一致的看法。
关于翻译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西方译论家作过不少论述,其中最全面、最具代表性的,当数英国的两位学者坎贝尔和泰特勒。1789年,英国翻译家、学者乔治·坎贝尔率先提出了翻译的“三原则”,即译者必须:首先,准确地再现原作的意义;第二,在符合译作语言特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移植作者的精神和风格;第三,使译作至少具有原创作品的特性,显得自然流畅。(Venuti,1995:75)翌年,英国另一位翻译家亚历山大·泰特勒也提出了一个“三原则”,跟坎贝尔的“三原则”如出一辙:一、译作应完全复写出原作的思想;二、译作的风格和手法应与原作属于同一性质;三、译作应具备原创作品的通顺。(Lefevere,1992:128)坎贝尔和泰特勒的两个“三原则”虽有措辞上的差异,但都以“忠实”为大前提,要求译文忠实地传达原作的内容,忠实地展示原作的风格,同时还要具有原创作品的通顺。
中国的传统翻译理论,从释道安的“案本”(意为按照原文的本意),严复的“求信”,傅雷的“神似”,到钱钟书的“化境”,都离不开“忠实”这个总原则。特别是严复在1898年提出的“译事三难:信、达、雅”,对我国一个世纪以来的翻译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照严复的初衷来看,“信”就是忠实于原文的本意,“达”就是通顺流畅,“雅”就是文字古雅。一百多年来,我国翻译界对“信、达、雅”的翻译标准看法不一,特别是对“雅”字一直存有异议,如陈西滢在上世纪20年代末撰文说:不仅非文学作品的翻译不需要求“雅”,即使文学作品的翻译,“雅”也是多余的,是译者的大忌。(罗新璋,1984:401-403)与此同时,翻译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对“雅”赋予了新的解释:有的说译文要有文学价值或艺术价值,要“美”;有的说译文要具有“与原文相适应的文采”……上世纪30年代初,林语堂就提出了“忠实、通顺和美”的三原则。(罗新璋,188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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