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是1996年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设立,从设立之初就要求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后来近20年没有审批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
1.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者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专业人员。具有与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熟悉并能鉴别所经营中药材药性的人员。要求了解国家有关法规、中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和质量标准。
取得证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照齐全者准予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
取得证照的法定程序为,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专门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租用摊位经营自产中药材。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摊位从事自产中药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经所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中药材。
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纪守法,明码标价,照章纳税。
2.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措施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另外,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指出:除现有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各地一律不得开办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承担起管理责任,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及其责任。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建立健全交易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机构,完善市场交易和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公司化的中药材经营模式。要构建中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系统,配备使用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水平的仓储设施设备,提高中药材仓储、养护技术水平,切实保障中药材质量。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其他药品,严禁销售国家规定的27种毒性药材,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濒危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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