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规律和考点出题频率的分析。《2014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含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5个科目。结合近年来的真题,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发掘出命题的趋势和常考的知识点,供考生进行针对性的有的放矢的复习。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学和法理学
本部分内容包括法学释义、法学功能、法学教育、法理学释义、法理学与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等内容。考查方式主要是选择题,涉及论述题的可能性不大;命题要点比较分散,重点不突出,一般而言,命题主要围绕法学词源、功能和法学的分类展开。
试题归类详解
(2011年单选题)“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在法学概念中称为()。
A.法律体系B.立法体系C.法学体系D.部门法体系
【答案】C
【精解】考查要点是法学体系的含义和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立法体系、部门法体系的区别。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可见,选C项。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概而言之,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广于法律体系。③法律体系在主权国家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可见,不选A项。立法体系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因而又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或法律渊源体系。从立法体系的内涵可以看出立法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故不选C项。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或系统。从部门法体系的内涵可以看出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故不选D项。
命题精要
1.法学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期。有关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并在清末法制改革后得以广泛传播。
2.法学的分类
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五大类。
3.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二、法与法律
本部分内容包括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法律的特征、作用和分类等内容,考查方式包括选择题和论述题,但考查的侧重点不同
。
就选择题而言,本部分考查要点一般集中在法律思想、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及其判定、法律的分类标准上,有时,有关法的规范作用的具体内容,也是出选择题的依据,而法的社会作用及法的局限性,一般为论述题的考查方向,在选择题方面考查较少。就论述题而言,主要涉及三道论述题:①试论法律的基本特征。②试论法律的社会作用及其与规范作用的关系。③试论法律的局限性。
试题归类详解
2014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
第一部分法理学
1.(2006年单选题)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及以此指导人们行为的属性是指()。
A.法律的普遍性B.法律的规范性
C.法律的可诉性D.法律的程序性
【答案】B
【精解】考查要点是法律的规范性特征。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可见,这里的规范性是指法律的明确性、标准性、统一性、尺度性等,即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标准和尺度。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模式(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和应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三种。故选B项。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普遍性强调的是法律效力的普遍适用性,而不是标准、尺度,故排除A项。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可诉性表明法律具有可以作为诉讼或者仲裁依据的特征,故排除C项。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它和随意性相对应,故排除D项。
2.(2006年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学思想的表述,正确的说法是()。
A.自然法学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B.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是“实证法”的概念
C.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
D.经济分析法学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
【答案】BC
【精解】
考查要点是法学思想。自然法学认为,法和道德是不可分离的,强调“没有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法律要体现道德的要求”,坚持从法的内容的正确性上来解释法律。这不同于实证主义法学,因为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可见,A项表述错误。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是“实证法”的概念,具体而言,实证主义法学是从“实际怎样或者实际是什么”的角度来定义法的概念的。可见,B项表述正确。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特别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并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解释法律。可见,C项表述正确。自然法学一般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来阐释法,而经济分析法学一般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阐释法。可见,D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项。
3.(2006年多选题)法律的可诉性特征是指()。
A.法律可以成为人们起诉的根据B.法律可以成为人们辩护的根据
C.法律可以成为法官裁判的根据D.法律可以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答案】AC
【精解】考查要点是法律的可诉性特征。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必须是“可诉的”,它是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并可以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因此,判断法律是“书本上的法律”还是“行动中的法律”,关键在于考察这些法律是否具有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可诉性在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起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适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我们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可见,法律的可诉性仅体现为可以诉讼性和可以裁判性两个方面,故选A、C项。
4.(2007年单选题)强调法的理性和价值倾向,主张从“应该怎样或应该是什么”的角度定义法的概念的是()。
A. 分析主义法学家 B. 法律实证主义学者
C. 自然法学家 D. 法社会学家
【答案】C
【精解】考查要点是自然法学家关于法的概念的观点。自然法学家强调法的理性和价值倾向,认为法的概念是“应然法”的概念,从“应当怎样或应该是什么”的角度来定义法。可见,选C项。分析主义法学家首要地是从权威性的制定或者发布来定义法的概念的。可见,不选A项。法律实证主义学者的法的概念不是应然法的概念,而是实然法的概念,法律实证主义学者是从“实际怎样或者实际是什么”的角度来定义法的概念的。可见,不选B项。法社会学家首要地是从社会效果出发来定义法的概念的。可见,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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