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包含行政判决;c.判决采广义: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②管辖法院:a.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均可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多个中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择一提出申请。b.澳门: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c.竞合: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③申请文件(以中文作成或有中文译本)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副本或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④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况:a.专属管辖: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b.管辖竞合: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c.认可竞合: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d.程序有缺陷: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e.未生效: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f.公共秩序保留: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3)内地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问题:①适用范围: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②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③代理手续: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④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⑤管辖法院: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⑥举证责任: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⑦财产保全: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⑧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⑨效力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且不具有《规定》第9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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