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国际司法协助
【大纲要求解读】本部分大纲提出的要求是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
【命题方式提示】本考点考查方式:第一,判断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13—1—39,08延一1—82)。第二,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者商事证据公约》,直接考查中国关于域外调取证据的规定(08一l一82,10—1—36)。第三,考查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判断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管辖法院、条件以及审查程序(08—1—40,12一1一39)。
【命题要点提示】
(1)司法协助的途径:①外交途径:请求国司法机关将请求文件交给本国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②使领馆途径:请求国司法机关将请求文件交给本国驻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将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有关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③法院途径: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④中央机关途径: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事项直接或通过本国的中央机关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再由该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转交给其所属国的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①司法协助的范围,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⑦司法协助的途径: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6l条、《民诉法意见》第319条的规定。③司法协助的程序,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
(3)域外送达的方式:①外国向中国送达:使领馆途径、外交途径送达。②中国向外国送达: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或者商事案件司法文书若干规定》的规定。
(4)域外取证:①域外取证的方式,包括代为取证,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②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l、12条的规定。
(5)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①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主体,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法院承认与执行。②申请或请求的审查,对于向中国法院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中国法院应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③承认与执行的条件:a.判决已生效;b.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c.审判程序公正;d.不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e.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f.该国与中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离婚判决的承认无须此项条件)。④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救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的承认除外)。在该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6)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①承认申请的受理:a.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b.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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