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辩护方提出,被告人属于精神病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辩要点: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即具有一定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要分清楚是在发病期还是在正常时期,前者不负刑事责任;后者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不存在可以从宽的问题。
5.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请求从宽处罚。
答辩要点: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属于通常意义上的醉酒,醉酒对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影响。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段妄想。发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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