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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2,执业经验与技巧.2,Experience and sk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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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0855
  • 作      者:
    韩冰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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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冰律师,中国律师界“焦点访谈”出镜第一人。
  1960年8月在北京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职诉讼法学博士,国际注册财务管理师(财务战略方向)。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制与经济》杂志社特邀评论员。
  1987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1992年起护任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金融投资法律事务部主任,1999年发起设立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任主任。韩冰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资产收购、投(融)资法律事务及重大经济、商事犯罪辩护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
  被司马南、王海、舒可心等著名人士聘为常年刑事法律顾问,办理过数以干计的法律事务,其中影响重大的诉讼案件有.“中国申影肖像权第一案”、“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案’’等;代理的案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于2005年入围“中国十大律师名人”评选;2008年评为“中国现代服务业十佳优质服务律师”。
  先后为近百家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主要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航天汽车工业总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公司、《人民政协报》、《新华社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法制日报》影视中心等。
  韩冰律师撰写或组织编写《A管理模式(法律版)》、《律师资格考试题库析要及实务评解》。其撰写的论文被收录于《中国当代思想宝库》,并获得“专家评比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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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具备案例故事书的可读性、案例分析书的专业性以及案例教学书的思想性,注重办案思路的清晰展现以及办案经验技巧的详尽总结,通过刑事辩护、刑事代理、行政诉讼以及民商事代理案件的办理过程,全方位、多角度展现了大律师的成功之道。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2:执业经验与技巧》适合以下人士阅读律师助理,刚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实习律师,准备独立执业的年轻律师准备从其他行业转入律师业的人士,在职业之路上陷八迷茫的年轻律师,法学院即将毕业的学生,对律师行业、法律案件办理感兴趣的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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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整体来说,本书还是不错的。至少在书中描述了许多现实中存在的司法系统方面的问题,这是值得每个法律工作者去思考的。尤其是让那些涉世不深的想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年青人,看到了社会持别是中国司法界真实的一面。
  ——读者xpy7624
  看完本书的感觉是作者是用心来完成本书的写作、以良知来作执业律师,以忧心而复杂的心情来思考中国现今的法治状况。看后定有所收获,尤其是准备从事刑事方面的初入本行业的执业律师。难得的好书,值得一买一看的好书!
  ——网读者hubin@
  收到后,花了几天时间好好的读了一遍,对实务操作有帮助,对新入门的律师来说是不错的指导书。
  ——卓越网读者156399281
  该书的名字可能比他的内容逊色。但书写的很真切也很有实用性。对于执业不久的律师是一个非常好的参考教材。很有价值的书。感谢韩律师。
  ——卓越网读者liuzheng431
  韩老师您的书让我真切感受到了您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所具有的智慧、专业深度、执业风度,还有除此之外的一些只可意会的特质。您和您的书让我知道了除课本之外。想成为律师所应该知道的知识。所以我对您的称呼改为了“老师”。
  ——读者贾尧
  一个涉世未深的法律新人,在进军之前拜读了你的《律师是这样做成的》,深受启发,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将曲折复杂、扑朔迷离的案件在你的手上抽丝剥茧而变得柳暗花明!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思索现在司法体制存在的种种诟病,有时让律师感到如此的无奈与无助  但必须经过一个个像韩律师这样有思想的法律人的努力才有司法的明天!
  ——网友jokenew2
  正在认真仔细地拜读大作,实在受益匪浅!这个年头,能看到这样一本有价值的书籍,实在太幸福了!向韩大律师致敬,非常真诚地
  ——娄秋琴律师
  韩律师,谢谢你的这本书,它对于我来说非常有意义.也是我读过的最好的一本书,真诚期待你的新作。
  ——郭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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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工程技术公司在贵局申请注册时未提交证明其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相关资料;但自1993年4月登记注册之后,该公司一直以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存在。为此,本律师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如下相关事宜予以确认:
  第一,投资设立工程技术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民政部1989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关于‘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含义的确定”中规定,。《条例》中关于‘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不能举办经济实体以取得经济收入或从中牟利,如办企业、开公司等。但不包括社团的咨询活动,也不包括社团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而设立的实体机构,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或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
  投资设立工程技术公司的主体为“标准化协会”下属的技术咨询服务部。标准化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专业性社团法人,为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组织。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其设立工程技术公司,是直接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二,工程技术公司注册的企业类型不合法。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10月20日颁布的国统字(1992)344号《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社团管理办法》第2条及第5条分别规定,“部委管理的社团是指经审批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以及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挂靠的各类社会团体”。“社团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根据前述两项规定,标准化协会是挂靠部委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其本身不具有全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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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NO.01 “红帽子”不是好戴的——有时候司法的悲哀不在于司法本身
NO.02 白领获罪的一个司法陷阱——灰色可以覆盖一切光鲜亮丽
NO.03 “交易”而来的正义——还有多少无法言说的因素会导致司法腐败
NO.04 一个“诈”字两重天——法律的模糊可以让人变成鬼
NO.05 法为什么不可以容情——激情犯罪何时进入立法的视野
NO.06 拷问良知——任何人都应该记住:“人做事、天看到”
NO.07 “难道人是被空气撞死的吗”——司法的进步可以从个案开始
NO.08 “总量控制”是政府假设的——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案
NO.09 “暴力讨债”是合法的?——自力敕济的合法边界
NO.10 命悬一念——游离在故意与过失之间
N0.11 由一截胶带所构建的法律事实——律师辩护的一项基本功
NO.12 当司法面对群体事件——司法如何正确判决因群体上访而引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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