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请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理由有以下4点:
1.被告人陈某某无论是政治品德还是工作表现一贯很好,在这次灯展筹备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主观上想尽心尽职为金华市人民办件好事,这是大家所公认的事实。
2.被告人陈某某是该事件现场积极参加抢救工作的唯一的市政府领导人,他不仅受伤不离现场,而且事后带伤坚持工作直到撤职处分,从未休息。
3.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面对35名死难者,内心无比痛苦,能实事求是承担自己的责任,其认罪态度得到检察机关和有关方面的肯定。
4.被告人陈某某是在十分困难的条件和情况下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的。首先是人为的困难。错综复杂的关系和矛盾,上级指示和重要文件不向他传达,下级工作情况不向他汇报,使他的职与权很不相称。大量事实可以证明:某些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根本不听他的指挥,因而事无巨细都要他亲自去管,埋电线、搬车辆、保卫人员的袖套,甚至奖状上要用的图章都要他去落实。其次是物质和工作条件上的困难。灯会经费市里并未拨款,而是必须自筹,这就会带来卖票的票价以及各单位要承担的开支问题,被告人对有人想提高票价的问题坚决予以批评和制止,亲自为灯会所需电线等问题到电力局等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而作为一名副市长、一名金华市解放以来举行最大的灯展活动的组织者,他主要靠自行车和步行,其他什么困难姑且不提,仅上述两方面的困难,加上同时分管9条线上的副市长本职工作,以及公园和广场两个活动中的事务,怎么可能不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呢?他的精力已经最大限度地献给了金华市的这次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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