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并通过刑事审判来行使刑罚权,打击犯罪,实现正义,并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惩罚犯罪,同时避免无辜者免受法律追究,这是刑事司法系统具有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或者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人逃避惩罚,就将导致司法错误发生。司法错误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的司法错误,不仅会导致个案的非正义,还将严重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正当性。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案件质量问题尤为重要。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刑事冤错案件之所以发生,主要是由于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未能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尤其是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政法各部门要齐心协力搞好本职工作,这也是我国《宪法》第135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承继性,在先阶段的决定能够对后续阶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并非抽象且不变,而是各个阶段综合作用的结果。从诉讼过程上看,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类似于一个过滤过程,在侦查阶段,相关的案件信息汇总到侦查机关,侦查机关需要对此展开客观的调查,并将一些非刑事案件排除到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由于一些案件未能达到法定的诉讼证明标准,就继续地被排除到刑事诉讼程序之外,这种过滤处理被形象地称为“司法漏斗效应”。
立足刑事司法系统的总体目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相关的职能部门都肩负着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充分发挥案件过滤处理的功能,将一些明显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排除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确保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
对于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则应当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无罪推定,避免有罪推定。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各个诉讼阶段的职能部门都应当充分发挥把关职责,坚持程序法定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杜绝司法错误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的司法错误,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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