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稚瀚,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URR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职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程稚瀚犯盗窃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程稚瀚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充值卡密码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盗窃罪中所指公私财物,而是一种商业秘密,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充值卡密码不是充值卡,不能以充值卡标明的金额作为充值卡密码的价值,也不能依据销赃数额确定本案的犯罪数额;程稚瀚窃取充值卡密码的行为,侵犯的是移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移动电话业务专营权,不是财物所有权或管理权,故程稚瀚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鉴于程稚瀚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未造成实际严重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建议对程稚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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