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询问现象的存在,使控、辩对抗失衡。试点中,由于个别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从而导致对证人的调查沦为单方询问。在检察官单方询问的情形下,询问内容往往只涉及对被告人不利的方面,口头证言内容一般是对书面证言的重述,争议事实容易被掩盖起来;法官补充询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实体利益,但由于庭前不了解证人品格及证言内容,以及受中立立场的限制,不可能如辩护律师那样积极询问。可见,单方询问容易使证人作证的全面性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也无法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单方询问的问题症结在于被告人没有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由于国家财力的有限性和律师职业群体的数量不足,在短期内保证每名被告人享有免费的律师帮助尚难践行。这显然是一个中国式问题,但如不解决这一问题,仅有单方询问的证人出庭仍然作用有限。
与控、辩方询问技巧有所欠缺,无辩护人出庭或者质证方态度消极等情形的存在相关联,法官询问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在某些试点案件中,法官职权作用过于强大以至于妨碍了证人作证功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控、辩方的询问次数,以及法官的相应控制权。试点中,法官为迅速推进证人作证过程而采用控制控、辩方询问次数的方式,从而使不少证人作证过程一轮结束。法官的理由是经过一轮询问已经将事实问清,无进行第二轮询问之必要。但这仅仅是法官的认识,并不代表控、辩方的立场。我们注意到,在一轮询问后,某些事实争议不但未能澄清且趋于复杂化,控、辩矛盾更为尖锐。这种情形客观上会引致举证方和质证方产生继续盘问的需要:举证方需要通过再度询问以巩固证言的可信度,质证方则需要进一步反驳证人的补缺性陈述。从探明真实的角度,法官对证人作证过程的过早中止抑制了证人作证功能的发挥,使证人的记忆、表情、姿态中所蕴含的案情信息未能充分展示。
在询问方式上,不当询问较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如上文所述,控、辩方对证人的不当询问次数较多,尤其集中在举证方的诱导性问题和复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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