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可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多数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必合一确定,各诉讼人相互独立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
由于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性要求不同,因此,在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关系时就有很大的不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通常认为,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相互独立,其中一人的行为或对方当事人对其中一人的行为,只对该当事人有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因此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自认或对方当事人对其中一个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对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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