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被动原则在证据规则中的适用:法院调查证据的有限职权主义
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是证据制度乃至整个诉讼机制运行的基础。证据收集问题对于民事纠纷解决的基础性与重要性,决定了诉讼参与各方都有获取证据的义务。根据诉讼各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权限与范围的不同,形成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不同的证据调查模式。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诉讼中应调查的事项由当事人决定;相反,职权主义模式则强调法院在证据收集调查中的主导地位。
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证据适用中,过分强调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从而忽视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这不仅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使得法官同时扮演着证据调查者和证据审查判断者的双重角色,极易产生先人为主的观念,与司法被动原则和程序公正的要求有所不符。
随着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当事人主义的吸收,遵循司法被动原则,弱化法院在证据收集活动中的职权性与主动性,确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证据调查模式,使当事人的举证活动成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来源,已成为符合民事诉讼价值要求的理性选择。
首先,当事人作为争执利益的主体和纠纷的亲历者,最有动力也最有可能调查收集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而在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攻击和防御之中,法官才能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实。
其次,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时候,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负责调查证据,那么,他对由此造成的败诉责任也更容易接受。
最后,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因此由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是最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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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孙世光处长向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处处长陈全国称:我正在认真学习你们编写的“法官智库丛书”,越看越感到你们贡献大了!你们通过艰辛的劳动,以超人的智慧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将上海三级法院的法官及全国法院以及法学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实践经验集予丛书之中,必将推动法学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令人十分感动和敬佩!
——孙世光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