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可以有效提高基层的社会组织化程度,把每一个“社会人”都纳入相应的社会组织,以对其实施必要的社会管理,重新建立人与人的关联和居民与社区的关联,维持必要的社会控制和秩序。同时,调解工作推进的过程,也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更好地承担公民和法人社会责任的过程,有助于增强社会的自治功能;也是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动员方式的过程,有助于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和广大党员的组织凝聚作用,通过各级各类基层组织将大量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就地吸附和化解,加强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的法治价值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法律手段逐步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同时,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知情权,还期待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权;不仅要求执法公正,还期待公开透明;不仅要求社会平安,还期待社会和谐;不仅要求提供社会服务,还期待社会服务态度热情、优质高效,等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水库移民、环境保护等很多方面的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都以案件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政法部门收案数量不断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愈来愈突出。
司法资源的供应不仅取决于社会的司法需求,更取决于社会可承受的综合成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司法诉讼资源必然是一种相对稀缺的社会公共资源。事实上,当前绝大部分发生在基层的矛盾纠纷还远未达到非对簿公堂不能解决的程度,如果简单化地将所有社会矛盾都推进法院,那么不仅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可能陷入无解的困境,而且整个社会所承担的诉讼成本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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