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致的研究,对完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缺席审判制度均有所规定,缺席审判制度集中反映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效率、程序安定诸价值目标的选择与平衡。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同样也是指导缺席审判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完善缺席审判制度无疑对贯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席判决是民事诉讼的常态,鲜明地反映了诉讼的本质,而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则没有体现交涉性与对抗性等诉讼的特点。在诉讼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以求相对客观地实现实体正义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因而,缺席审判制度与民事诉讼构造又存在紧密的联系。
另外,鉴于笔者对缺席审判立法模式的思考,有必要尝试从理论上提出新的立法模式。对不同立法模式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作出详细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不同缺席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和规律。
2.实践价值。
(1)完善缺席审判制度,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缺席虽让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尴尬境地,却是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当事人对诉讼的态度不同,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够积极地参加诉讼,积极地实施诉讼行为,在当事人怠于行使这些权利或由于某种客观因素不能参加诉讼而缺席的情况下,就打破了诉讼攻防的和谐状态。如果一味固守对席审理,就会造成程序的延迟,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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