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财产刑裁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从承担上述不同门类的案件繁重的任务看,从理想的角度来看最好设置执行法院。但将担负实施司法强制权性质的执行权的职能机构,称谓为“法院”似乎在理论上说不通,国外也只是极个别国家设立执行法院(如冰岛)。因此,笔者赞同将执行局单独列编,即在编制、经费以及行政管理上单独系列,脱离法院,专门担负执行案件实施任务,类似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的关系。法院只是对其在涉及执行审查业务上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是执行工作走社会化、职业化之路。关于执行工作社会化、职业化问题,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在2009年8月2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执行员还是执行师》一文中提出来的。文章介绍了法国等21个欧洲国家法院内部有专门的法官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决定、令状签发等工作,而法院之外的实施性工作都由作为职业工作者的执行师(另译执行员)承担。与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一样,执行师必须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参加执行师协会。执行师协会负责自治管理,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据说德国最近放弃了原来执行员作为公务员的做法,而采行法国式的社会化、职业化做法,把强制执行权授予了私法主体。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