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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法新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001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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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基本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施行至今。它既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的主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共分4编225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以便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同时实现程序正义从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它与作为实体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怎样进行处罚的刑法互相依存,是联系紧密的“姊妹法”。
  我们都有必要了解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可以加深对刑事类法律的认识,从而促使我们更自觉地遵守法律;另一方面,一旦我们自己涉入到刑事诉讼中,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自诉的方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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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请求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转达。
  第三百二十七条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
  (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二)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三)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L,邮寄送达;(四)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五)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与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除该国同我国已有司法协助协定的依协定外,依据互惠原则办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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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专门机关行使职权]*
[侦查]
[拘留]
[逮捕]
[预审]
[检察]
[公诉]
[审判]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审判权]
[检察权]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則]
[适用法律平等原則]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 [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
第九条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
[公开审判原則]
[辩护原則]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外国人]
[外交特权、豁免权]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主要犯罪地]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审查起诉]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阅卷、会见与通信权]*
[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证据]
[物证与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 [口供运用规则]*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质证]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拘传]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 件与执行]*
[取保候审]
……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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