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7020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内容介绍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集)》设有“最新法律”、“最新司法解释”、“旅游纠纷司法解释专题”、“民事能动司法专题”、“合同专题”、“侵权责任专题”、“婚姻家庭专题”等15个栏目。
展开
精彩书摘
    二、当前审判实务中的主要问题及探讨
    以上部分,我们主要是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概括。实际上确实存在不同人对该三类责任方式的不同理解,这种模糊认识既来自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与原则性,也来自学说上的匮乏。所以,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涵与外延,确立一定的适用标准,对于统一认识,确定尺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下面我们从理论角度对该三类责任方式作一讨论。
    (一)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问题
    分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语义,我们可以看出,“恢复名誉”可以被理解为“恢复因侵权而导致名誉受损的不利影响”。虽然《民法通则》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列规定为第9种民事责任形式,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是可以单独适用的独立的责任形式。例如,在商业和知识产权领域,进行误导和虚假宣传的行为,损害了同业者正当竞争的权益,没有造成同业者名誉的损害,侵害人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虽然消除影响一般在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中被适用,但实践证明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保护人格权的范围,在商业和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进一步分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两者之间应当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恢复名誉应该是消除影响在人格权领域的一种特例,在此情形下,消除影响包含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法律领域,在该领域内,赔礼道歉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即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责任承担上具有国家强制性,这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区别于一般社会意义上赔礼道歉的特点。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虽然并列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不同方式,但是在适用标准及实际效果上,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其目的往往是通过对方的赔礼道歉达到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最终目的。正如前文所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属于效果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方式,而赔礼道歉则属于手段意义上的责任承当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互为表里,难以截然区分。
    (二)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般说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作为无财产性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当然,该三类责任方式具体适用于何种类型的侵权行为还应当视不同情形而论。比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情况,此外,消除影响还可以适用于部分其他权利受侵害的情形中(如侵犯企业组织的商业信誉)。另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不是对于所有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都适用,比如对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就不宜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
展开
目录
【最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专题】
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规定》答记者问——杜万华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杜万华  张进先  王毓莹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经营者违约情形下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丽
旅游台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王毓莹
旅行社转团法律问题分析——肖峰
【民事能动司法专题】
民事审判能动司法模式初探——王淳  高洪
【合同专题】
论以“劳务”为标的的台同——以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区别适用为重点——仲伟珩
【侵权责任专题】
我国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解释论——周友军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分析——任智峰顾 华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民事责任形式——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责任课题组
【婚姻家庭专题】
中国老年人权益问题研究——王竹青
【裁判方法专题】
裁判的现实理性——以适应性思维为视角的审视——王林清
【速裁专题】
路径选择与制度设定:独立民事速裁程序的建构——对当前基层法院“速裁热”的冷思考——杨治
【指导性案例】
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胜诉方不积极要求对方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最高人?法院民一庭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银行为开办企业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途停建纠纷再审案——张进先
再审案件亦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与洪劲松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再审案——张雅芬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北京中植梦绿生
【地方法院案件解析】
【热点调研】
【地方法院传真】
【民事审判信箱】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