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学理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一切与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我国于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1.其他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这类刑事诉讼规范的特点是,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的规范体系,而是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中。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所作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1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刑法》、《监狱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法官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机关所作的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其他解释;(5)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看守所条例》、《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等;(6)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其他国际性司法文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判例作为刑诉法的法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法律渊源,我国的判例实际上都是些先进经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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