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吗?
【答】《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意见》第175条关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示例】刘某在动物园实习期间,于1973年6月5日被河马咬伤,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动物园负担了刘某的医疗费2997.47元,丧葬费200元,其父的误工费209.27元,另支付补偿费500元。动物园于1987年为刘某父母安排住房一套,并在1999年、2002年和2003年分三次给付其困难补助共计6800元。
2004年,刘某之母以动物园领导曾口头承诺等国家政策出台后继续补偿为由提起诉讼(证据主要是证人田某的证言),向动物园提出44万元的赔偿请求。请问:法院能否支持其请求?
【解析】法院认为,动物园的补偿数额基本符合当年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并妥善安置了其家属的工作和住房问题。现刘某之母要求依照现行法律对刘某之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从刘某被害事件发生到现在,已经过了20年)。田某的证言系其对31年前事情的回忆,而根据当时的文件档案记录等书证,均没有关于该承诺的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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