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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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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a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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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7700
  • 作      者:
    王利民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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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从民法哲学的角度,研究了民法的五个基本问题:价值论、本质论、原则论、文化论、发展论。这些问题是民法的基础理论,是构建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理论基础。全书共分5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民法的人性价值、民法的道德价值、民法的正义价值、民法的权利价值、民法是私法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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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大连市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组专家。2009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2010年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获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为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包括外国民商法学和国际私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哲学。出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民法本论》、《物权本论》等著作十余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等论文八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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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全部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社会系统及其所依附各种条件中的一种社会存在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对象。它既是特殊性的,又是一般性的,存在于普遍的规定性之中,却表现出形成与发展的多样性与变异性,但最终要实现统一性复归。
  一切社会现象是人的现象,虽然有物质的结果与表现形式,但是也有精神的存在与决定因素。人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精神不在,物质何在?物质若在,又为何在?人的物质性只有在精神性中才有价值性,人一旦丧失了精神,就不冉拥有人格条件并以主体意志拥有物质世界。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方面具有物质条件的规定性,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社会精神现象,而且在根本上它是精神的,只有在民法的精神构造中才能了解民法的真实性及其发展运动的规律性。
  《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从价值、本质、原则、文化和发展五个方面对民法的精神构造进行了系统研究一一民法的价值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根据与来源;民法的本质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条件与内涵;民法的原则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概括与总结;民法的文化是民法精神构造的传统与形态;民法的发展是民法精神构造的现实与未来。拥有了民法精神,才真正拥有了民法,只有在民法的精神构造下,才能有民法的真实作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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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不论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实在法的状况如何,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原则总是存在的,这就是法的正义价值,实在法的制定只有发现这些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原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根据,才是符合或者趋于正义的选择。
  然而,我们必须在社会条件下把握正义的自然性,正义虽然是一种自然的存在,但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社会的存在,正义是社会的自然,而不是自然的社会,正义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而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并表现属于社会的自然。虽然如此,人们常常发现,一些本应当属于自然的东西,在法律以正义的名义表现时往往并不那么自然,这是因为人类以法律表现自然的能力是有限的,并且也是正义总是存在问题的原因所在。
  (六)正义与理性
  1.理性是正义的说明能力
  正义说明的是法律的正当性或者合理性,这种自认为是正确的法律或者法律的正义,一定是与理性联系在一起的D[2]法律有“说理”和“服理”两个方面的特征,法律的“说理”就在于法律的正义性,而法律的“服理”则在于正义法律的强制性,如果不“说理”就没有法律,如果不“服理”就没有法律的遵守。法律不能被宣布是正义的,而应当被说明是正义的,只有被说明是正义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才能被作为正义遵从。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以维护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而这种行为与秩序之所以能够强迫给每一个人,就在于它代表或者被代表了正义,此时,正义就必须证明自己,正义的证明只能以理性的形式完成,在理性之外没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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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价值论
一、民法的人性价值
(一)人与人性
(二)人性是民法规定性
(三)民法以人性为根据
(四)人性的本质
(五)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六)人性的民法调整
(七)民法的人性考察
二、民法的道德价值
(一)道德与民法的统一性
(二)道德与民法的共同问题
(三)民法是道德的外化形式
(四)民法与道德的矛盾性
(五)民法移植的道德冲突
(六)民法的道德内在与补充
三、民法的正义价值
(一)正义的本质
(二)经典正义论
(三)正义认识论
(四)正义与人性
(五)正义与自然
(六)正义与理性
(七)正义与道德
(八)正义的民法存在
(九)正义的民法标准
四、民法的权利价值
(一)权利的本质
(二)权利与个人
(三)权利与自由
(四)权利与人格
五、民法的社会价值
(一)社会的本质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
(三)民法与政治社会
(四)民法与社会安全
本质论
一、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是人法
(二)民法的定义
(三)民法的特征
二、民法是私法
(一)二元结构的法律体系
(二)私法与私权
(三)私法与公法划分的基础
(四)私法与公法划分的标准
(五)私法与公法的界域关系
(六)私法与公法划分的意义
三、民法与个人
(一)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
(二)集体主义的社会结构
(三)民法与个人社会结构
四、民法与私有
(一)民法的私有性
(二)民法的人格私有
(三)民法的财产私有
(四)公有权与民法
(五)私有是民法之本
(六)民法是私有之法
原则论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本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二、平等——民法的基础性原则
(一)平等的本质
(二)平等的内涵
(三)平等原则的历史发展
(四)平等原则与差别事实
三、意思自治——民法的精神性原则
(一)意思自治的本质
(二)意思自治的局限性
(三)意思自治的强行性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性
四、诚实信用——民法的自律性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本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五、公序良俗——民法的正当性原则
(一)公序良俗的本质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文化论
一、民法文化的规定性
(一)文化的本质
(二)法律文化的本质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
(四)法律文化与社会能力
(五)民法文化的社会发展
二、罗马法的民法文化
(一)罗马法文化的本质
(二)罗马法文化的原则
(三)罗马法文化的贡献
(四)罗马法文化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法制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本质
(三)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礼与刑
(四)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律学
四、现代西方民法文化
(一)传统文化的根源
(二)制度文化的代表
(三)现代民法的精神
五、现代中国民法文化
(一)制度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二)中国民法文化现代化问题
(三)现代中国民法文化的缺失
(四)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民法文化
发展论
一、民法的法典化发展
(一)法典化与大陆法系民法
(二)法典化与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中国民法的法典化问题
(四)法学对法典化民法体系的影响
(五)法官对法典化民法体系的意义
(六)司法和行政部门在中国民法法典化中的地位
二、民法的社会化发展
(一)民法社会化理论
(二)民法社会化发展评析
(三)民法社会性发展动因
(四)民法社会性发展现象
三、民法的趋同化发展
(一)趋同化的事物发展规律
(二)民法趋同化的社会选择
(三)民法趋同化的发展动因
(四)民法趋同化问题评析
四、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一)什么是中国民法现代化
(二)中国民法能不能现代化
(三)中国民法该如何现代化
(四)中国民法现代化的传统性
(五)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应然性
五、中国民法典的构造
(一)中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体系
(二)中国民法典构造的历史使命
(三)中国民法典构造的思路论战
(四)中国民法典构造的体系设计
(五)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六)中国民法体系与国际私法标准
(七)中国民法典构造的国际法基础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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