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大连市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组专家。2009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2010年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获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为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包括外国民商法学和国际私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哲学。出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民法本论》、《物权本论》等著作十余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等论文八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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