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为的不作为方面。不作为方面是指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何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不作为方面的特征呢?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完全没有设置标志或者完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第二,行为人虽然设置了某种标志或者采取了某种措施,但不足以保障他人之安全。对于第一种情况,较易认定,但对第二种情况则较难判别。笔者以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如果有关法规;规定、行业标准、施工的惯例或习惯、操作规则等对安全标志、安全措施的种类、方式、规格等有具体规定,加害人所设置的安全标志、采取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这些具体规定的要求,即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不作为方面的特征。第二,如果不存在上述具体规定,则可从受害人的角度以“善良之人”作为标准来判断其安全标志、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安全。其基本方法是,受害人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之人”的注意,以避免损害之发生。这种安全不仅对正常的成年人是“足够”的,而且对有可能在施工现场聚集、活动或行走的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也是安全的。4.行为的时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其行为应发生于施工的进行阶段,包括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的实施阶段和施工的完成阶段。某些施工久拖不竣或基本完成但未最后竣工验收,.仍应认为处于施工的进行阶段。只有在施工进行阶段的行为,才可能被认为是此类侵权行为的侵害行为。在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出现建筑物倾塌、脱落、坠落等致人损害,不能认为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是物件致人损害。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四个特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能构成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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