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概念深化了人们对所有权和所有制的认识<br> 在西方法律史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财产归谁所有或由谁占有,从来只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部分,除此之外,还有使用、收益、让渡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如果将所谓的“狭义所有制”仅仅理解成“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也是过于狭隘的。这里不得不引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对于“产权”的定义。根据新制度学派与产权学派的经典论述,产权的概念有如下特征:首先,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菲吕博腾、配杰威齐,1972年)。其次,产权是一种由社会所强制实施的权利,其内容是对某种经济品的选择使用(阿尔钦)。再次,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它既是一个“总量”概念,也是一个“结构”概念,不同权利束的排列和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其结构(卢现祥,2003年)。最后,产权概念强调的是财产权利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其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登姆塞茨,1967年)。<br> 上述关于产权的定义虽然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做出的,但是经济学的描述方式本质上不排斥其作为法律概念的原本含义。相反,产权概念的引入深化了人们对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认识,这主要表现为:其一,破除了“所有权”的绝对性和单一性传统观念,由原来只注重物的归属和占有的狭义所有制概念转向为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概念,细化了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并演化出相对独立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概念。其二,拓展了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的我国财产法律体系下的物权概念,将一些特殊的法律权利(如应收账款)也有条件地纳人物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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