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民法学,就其历史渊源来说,源于清末至民国时期对德日等大陆法系民法及民法学的继受。在这个时期,实行“拿来主义”策略,逐渐构建起以私法理念为基础的较为系统的民法学理论体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对旧法统的废弃和对旧法理论的批判与否定,因继受而初步成形的私法理论体系至此戛然中止。进而,伴随着意识形态的全盘苏化,以及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转而接受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这是一种服务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民法学理论。其基本特点是强调民法学的党性原则和坚持民法的公法观。<br>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法制)的恢复与发展,中国民法学在服务于改革实践的过程中,不仅获得了繁荣发展,而且也逐渐实现着自身的理论转型。在这一理论转型过程中,中国民法学逐渐摆脱了前苏联社会主义民法学的影响,摆脱了党性原则尤其是阶级斗争理论的桎梏,放弃了民法的公法观,转而积极吸收大陆法系传统私法理论的素养,并借鉴某些英美法的因素,初步形成了以私法理念为基础的民法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符合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她是“中国”的,但未必是“中国特色”的。然而,在实现民法学理论转型的过程中乃至当下,中国民法学都存在着先天不足而导致的理论成熟性的欠缺,构建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民法学界当需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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