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如下不同:
(1)责任的性质不同。侵权责任是致害人因违反民法相关规定而产生的结果,这是私法上的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定或者刑法规定所产生的结果,它们是公法上的责任。
(2)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等,而且在法律没有就惩罚性赔偿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仅有填补损害的性质。而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中虽然也有一定的经济性质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纯属惩罚性质。
(3)承担责任的强制程度不同。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与致害人协商解决或由第三人调解解决,甚至受害人还可以放弃赔偿要求。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裁判,且具有强制执行的不可选择性质,在作出裁判的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与被强制执行者之间没有商量的可能。
在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不影响其对该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得替代民事责任的承担。
此外,在损害赔偿中,致害人就其侵权行为应当分别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在致害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当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有学者将其称为“侵权责任优先”。众所周知,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如果涉及财产赔偿,其性质依然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如果致害人被判定承担非赔偿性质的财产责任如财产没收、行政罚款等,其性质便属于公法上的财产处罚,被处罚的财产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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