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两个定义来看,在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其典当的含义仅限于动产典当,而不包括不动产典当以及财产权利,即为了保障债权人——典当行的权利的实现,出当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典当行而典当行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权利的行为。
(三)中国大陆典当定义的特点分析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澳门、香港地区相比,还是与我国沿袭了近两千年的典当立法或实践看,我国大陆现行的典当的内涵与外延都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典当业务从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房屋,典当的意义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典当以及大多数国家或我国大陆外的其他地区的典当业务只是动产,其含义是指客户将动产交付给有专营资格的典当行(旧中国时称为当铺)作为质押,在交付一定费用后,从后者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在法定的最高期限过后,当户在支付本金以及高于银行的利息后,可以回赎当物;否则,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出质物或权利的行为。
而我国大陆现行的典当含义较上述概念,有三点显著的不同:
第一,房屋不能实际交付,因而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以及在2007年3月15日颁布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对于出当的房屋不能享有质权,而只能享有抵押权。
第二,财产权利虽然可以出当,典当行也可以占有一些权利凭证,但这种占有与物的占有有根本的区别,需要有登记的公示形式。
第三,房屋与财产权利的典当适用的规则与动产典当适用的规则有显著的区别,如专门典当法中收当制度、财产保管制度等明显不能适用于房屋与财产权利的典当。甚至可以说房屋与财产权利的典当中所涉及的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权利的内容需要借助我国的《担保法》以及《物权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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