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与其他民事侵权责任相比,环境污染责任有哪些特征?
环境污染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因此它要受到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制约。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还具备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只要有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得承担民事责任。而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形式是以财产责任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大多会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侵权人须以自己的财产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环境污染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单纯的财产责任并不能完全消除损害后果,所以法律除了规定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以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非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
第三,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由于环境污染行为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价值双重性,在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时,则常常会运用到利益衡量机制,即将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利益与侵权人行为的社会效益相比较,从而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及其责任形式。
8.规范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在我国,规范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相当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环保法。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好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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