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民事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征:<br> (1)民事财产关系的主体独立、地位平等。民事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各方都是独立的、平等的主体,一方不隶属于另一方。即使原来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和下级之间,一旦成为民事财产关系的主体,也完全处于相互独立和彼此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对方之上。<br> (2)民事财产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基于自主自愿。民事财产关系的运作,都是由主体自愿行使权利,相互协商,或者向对方主张权利而实现的。任何一方或其他人都不得违背对方的自主意志,强使或诱骗对方进行民事财产关系。否则,对方有权依照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该项民事财产关系。<br> (3)民事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原则。财产关系的标的都具有经济价值,它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财产关系在当事人不作无偿的意思表示时,总是有偿进行的,即获得他人财产利益时,皆直作相应给付。‘<br> (4)民事财产关系大多属于商品经济关系。民事财产关系本来就是针对有价值的财产而自主、自愿、等价、有偿进行的民事经济关系。社会中的民事财产关系包含了大量商品经济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有形财产,如物,还是无形财产,如发明和技术诀窍,几乎全都成为了商品进入了市场,从而使商品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在民事财产关系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使得民事财产关系大多属于商品经济关系。<br> 搞清民事财产关系的上述特征,就能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诸如行政法、经济法等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明确区分开来,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br> (四)民法调整对象之间的法理地位<br> 目前我国学界在论述民法调整对象时,均将民事财产关系置于民事人身关系之前。本章编者不完全赞同此观点。<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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