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数个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数个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责任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条文注解
本条是对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定。本法特殊侵权行为类型部分列举了四种特殊的连带责任,参见第36条、第51条、第74条和第75条的规定。本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参见第43条的法律术语),详见本书第86条的条文注解部分。
实用问答
01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吗?
根据本条的规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核心就在于“连带”。何谓连带责任?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大家一起承担该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侵权人是一个整体,不论张三还是李四,只要其参与了共同侵权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不论轻重,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提出赔偿要求。确认这种连带责任,使受害人申请损害赔偿简便易行,举证责任负担较轻,受害人不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难以确定,或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没有足够的财产赔偿而妨碍其获得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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