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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劳动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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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5415
  • 作      者:
    汪琦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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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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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87届学士、1990届硕士、1996届博士。自1991年执业以来,在地产、矿产、物权、公司、合同、经济犯罪等领域,经办了许多精彩案例,充分展示了优秀律师的风采。
  近年来着重倡导地产法观念,致力于地产法学科、地产法律专业服务和地产行业协会的创设,策划建立地产研究机构,设立地产奖学金,组织地产法论坛。晓斌律师所也是最早实践地产矿产服务的专业所,应地方政府、国土部门、房地产协会、土地学会和社会各界邀请举办各类讲座,数十次参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组织的立法研讨工作。
  主要社会兼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协土地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房地产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地产法研究所所长。
  汪琦,男,1963年12月出生,4级高级法官,副处级审判员,现任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汪琦同志于1984年11月调入宣武法院以来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历任民事一庭副庭长、广外法庭副庭长、民事一庭庭长、广外法庭庭长,在长达二十六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接触并审理了大批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很多敏感和疑难案例,掌握了其中的法律精髓,撰写了数十篇案例分析,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审理方面均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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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单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我们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读者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近年来先后推出了一大批优秀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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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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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法律政策解读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节录)(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节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1999年8月30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年12月26日)

二、劳动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3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

三、劳动合同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三)劳动合同关系确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2009年1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1997年5月30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29日)
(四)工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20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16日)
(五)劳动合同解除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5年1月1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年7月31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19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1994年7月14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1994年2月8日)
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1994年2月7日)
(六)经济补偿与赔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2001年12月26日)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3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1月14日)

四、工资福利与工时休假
(一)工资福利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12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
五、社会保障
六、争议处理
七、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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