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雇佣契约的本质与集体合同产生的原因
合同又称契约,早在远古时代就已产生。在我国远古时期,交换产品时须在兽骨或龟甲上灼刻文字或符号,叫作“契”,因此合同又称契约。《诗·大雅·绵》说的“爰始爰谋,爰契我龟”,就是指交换产品时凭神立誓。当誓言不足以保障交换规则得以遵守时,就需要社会共同体制定法律规范予以保障,从而使交换规则取得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合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经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纪元前18世纪制定)是现存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典,这部仅有282条条文的奴隶制法典,几乎四分之一的内容是有关契约的规定。
人类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制度,也得到了空前发展。在一切东西都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合同内容无所不包。没有什么东西不可买,也没有什么东西不可卖,甚至人身、人格及名誉都可以成为交换的对象。对此,马克思精癖地指出,在这个世界里,“人们一向认为不能出让的一切东西,这时都成了交换和买卖的对象,都能出让了”。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劳动力也成为自由买卖的商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从形式上看,雇佣劳动契约的当事人,即资本家和工人是平等自由的。工人有权接受或者拒绝资本家提出的劳动条件,离开某一个资本家把劳动力出卖给另一个资本家。但是,由于工人被剥夺了生产资料,为了生活就得出卖劳动力。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决定了工人同资本家订立劳动合同时,也不可能是平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揭露:“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们的工人,尾随于后”。契约一经订立,“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合同,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劳动关系和确定劳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它所反映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在生产、分配等环节上的不平等关系没有变,它仍然是雇主取得剩余价值、聚集财富的一种工具。
从上述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契约的本质可以看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靠自己的单独行动,不可能向资本家或资本集团提出较好的劳动条件。因此,他们便力图用联合的方法,争取以资本家与工人组织之间订立集体合同的方式,而不仅仅是用个人“雇佣劳动合同”来确定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条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集体合同,就是由于工人举行罢工和以罢工相威胁,迫使资本家不得不向工人作某些让步的情况下产生的。在现代各发达国家,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渐稳定,劳资冲突已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自20世纪30年代初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经济大萧条以后,各国政府普遍加强了对劳资关系的控制与干预,集体合同法律的日趋完善,就是资本主义各国对劳资关系进行国家调节与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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