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理念不仅注重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而且还注重多元主体的互动。这种互动在法制建设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策上的互动。政府在作出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决策时,应让农民拥有建议权、知情权、发言权和一定的决策权。例如,村庄规划制定过程中,政府应当事先将规划方案向村民公开,通过来信、座谈会、个别了解等方式,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虽然集中居住可以节约土地或节省改善村容村貌的成本,但要不要集中居住,最终应当由村民决定,否则就容易挫伤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新农村建设多元主体在决策上的互动,关键是从制度上给予农民决策参与权和真正的自治权,保障农民真正拥有新农村建设的“话语权”。二是实施上的互动。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应当致力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的发展等各项建设提供服务,引导农民发展环保农业,通过各种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农村,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三是监督上的互动。国家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的使用,除了政府自查自纠之外,还应当置于农民和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之下,这样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浪费和贪污腐败。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理念下的新农村经济法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建立重大事项村民集体表决制度。这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韩国“新村建设”的基本经验是以村民意愿为主,政府进行扶持和引导,决不强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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