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解读与应用<br> 1.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其职责主要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和指导全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章,指导各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等。<br>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地方农业、林业、牧业以及水利等行政管理的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主管农村土地承包的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等。其职责主要是宣传贯彻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法律法规,具体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等。<br> 3.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分设职能部门。一般设有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具体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其他合同管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此外,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大都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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